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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促進長租公寓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

        來源: 發布日期:2019-01-31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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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省長租公寓市場快速發展,對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拓展住房供應渠道,穩定房地產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現了個別企業違規使用“租金貸”等金融產品、個別房源品質低劣、房租上漲過快等問題。為了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努力實現“企業穩健、房源放心、租金穩定”的目標,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促進全省長租公寓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開業申報管理。長租公寓市場一般是指專業從事房屋租賃的企業,通過開發、收購、租賃等方式(有的還對房源進行裝修改造)籌集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房源,并以相對穩定的期限出租用于居住的經營性活動。長租公寓企業向公眾承接住房房源委托出租業務或者自有住房向公眾招租前,應當向企業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范圍、投資主體、投入資金、融資情況、自有住房規模、承接公眾委托出租房源及房源改造計劃、租金價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此為基礎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二、定期通告租金收付情況。從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體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長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總額,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經營住房委托出租業務所產生的沉淀資金使用等情況。定期通告租金收付及沉淀資金使用情況的條款,應當在委托出租協議、承租協議中分別予以約定。

        三、嚴格規范“租金貸”業務。從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等金融業務,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合作開展“租金貸”等業務,不得誘導承租人簽訂“租金貸”協議,不得為承租人提供擔保等增信措施。長租公寓企業利用房東房源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的,應當事先征得原始房東書面同意。金融機構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時,應確保承租人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得將貸款相關內容嵌于住房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確需貸款的,貸款合同應獨立于租賃合同單獨簽署,貸款期限應不超過12個月且不長于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

        四、加強租賃合同監管。加大省建設廳、省工商局聯合印發的《浙江省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力度。長租公寓企業使用自行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文本,必須包含示范文本中涉及關鍵字段的條文,并向省、市住房租賃系統實時備案。長租公寓企業使用自行制定的格式條款方式簽訂租賃合同的,應按照《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開始使用該格式條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樣本報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提高承租人的權利保護意識。

        五、落實租賃住房安全責任。商業、辦公等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成套住宅經改造或裝修后用于租賃住房,應當符合結構、消防等安全要求,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長租公寓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改建、裝修后的住房租賃房源先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對外招租。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裝修材料的質量監管。

        六、落實租賃住房空氣質量合格責任。長租公寓企業要承擔租賃住房空氣質量合格的主體責任。租賃住房房源特別是經過改建、裝修后的房源,必須符合空氣質量相關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長租公寓企業提供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管,不斷提高監測數據質量。

        七、加強分割改造和出租管理。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分割改造的,應當符合住宅設計有關要求。改造方案應明確居住空間、非居住空間和最小出租單元,并經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成套住宅禁止將原設計房間再次分割改造。改造后確定的非居住空間以及成套住宅原設計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儲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要以成套住宅原設計的房間或者確定的最小出租單元為最小單位對外出租,出租的每個房間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

        八、建立租金價格分類管控制度。對國有企業在約定的租賃住房用地上建設的租賃住房,要按照“一房一價、租期穩定、漲幅限定”的原則,實行租金價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價格漲幅不超過5%。對企業自持商品住房、藍領公寓等特定租賃住房,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以成本價格測算為基本依據,加強價格指導和協調。對其他租賃住房,倡導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以全省住房買賣與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為載體,定期發布租賃市場供求信息、租金信息、機構信用信息,引導企業公平、理性定價,促進租金價格基本穩定。

        九、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長租公寓企業有關主體信用、房源籌集、出租經營、客戶服務等全過程的行業監管工作。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長租公寓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重點整治以下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強制或誘導租客違規使用“租金貸”等產品支付租金;(二)出租不符合結構、消防等安全要求的房源;(三)出租不符合空氣質量合格要求的房源;(四)哄抬房租,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操縱市場租金價格;(五)租賃合同設置強制條款、霸王條款;(六)惡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惡意不予辦理退租。11月底前,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上報省建設廳。

        十、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長租公寓市場監管工作。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政策配套措施,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落實經營主體責任,強化質量、安全和價格監管。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同時,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和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強化網格化管理,促進長租公寓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標簽: 長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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